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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有异物十倍赔偿还

2011-09-08 10:02:00来源: 阅读量:6

 全媒体记者 王宝平通 讯 员 舒俊霞 穆玉霞 报道

  晨报滨州讯 博兴县的庞先生在某餐馆就餐时,发现啤酒瓶中有异物,与餐馆老板交涉未果后,将此事投诉到了博兴县消协,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最终获赔十倍的赔偿金。

  9月5日中午,庞先生与几个同学在某餐馆就餐,庞先生要了一箱某品牌啤酒,当他喝下一杯后发现味道不太对,于是问同学啤酒味道怎么样,同学表示和以前没有什么不同,于是庞先生又喝了一口,还是觉得味道不对。于是他晃动啤酒瓶里剩余的啤酒,却发现有粘稠条状漂浮物。遂叫来餐馆老板理论。老板当即表示可以调换一瓶,可庞先生表示已经喝了近半瓶啤酒,肯定对身体不好,要求加倍赔偿。餐馆老板随即打电话叫来该啤酒的供应商前来解决,供应商赶到后,检查了啤酒箱中剩余的啤酒,都没有发现异样,遂也表示只赔偿一瓶。交涉未果庞先生投诉到了博兴县消协。

  消协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赶到现场对啤酒残留物进行了详细察看,发现庞先生所说的那瓶啤酒中确有粘稠条状漂浮物,而啤酒瓶盖上标明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6月20日,并没有超过保质期。经分析认为,啤酒中出现异物系啤酒瓶盖挤压松动,致使瓶中啤酒漏气所致。餐馆方在给客人拿啤酒时,没有认真履行检查商品安全卫生标准的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给予庞先生退款,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进行赔偿。最后,餐馆老板免收庞先生2元钱的啤酒款,同时按啤酒销售价格赔偿庞先生10倍的赔偿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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